13587021651
律师简介更多>>

  衢州律师杨雪源,执业于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,从业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与办案技巧。思维缜密敏捷、办案细致严谨、处事诚实守信,始终坚持以专业的水准,诚恳、细致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。特别擅长外地人在常山的案件,因为本律师特别擅长与当事人及其家属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,办案...【详细介绍】

您的位置:常山县杨雪源律师网 > 诉讼指南 > 正文

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何处理案件?

来源:常山县杨雪源律师网  作者:常山县律师  时间:2015-01-23

  一般的刑事诉讼过程,是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,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,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法律规定,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,主要应当查明犯罪事实、情节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确实充分,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,有无遗漏罪行,是否有不应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。

 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,可能就有两种结果:

  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,证据确实、充分,符合起诉条件,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

  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,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在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诸多因素中,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,需要补充侦查。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,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,也可以自行侦查。

  根据法律规定,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有期限限制的,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卷材料后,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。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。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,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,必须查明:

  (一)犯罪事实、情节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确实、充分,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;

  (二)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;

  (三)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;

  (四)有无附带民事诉讼;

  (五)侦查活动是否合法。

  根据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,应当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,指定检察人员审查以下内容:

  (一)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;

  (二)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;案卷装订、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,诉讼文书、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;

  (三)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,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;

  (四)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。

网站首页|律师介绍|服务领域|成功案例|律师文集|在线咨询|联系我们

常山县杨雪源律师网

QQ在线

在线咨询

13587021651

添加微信

杨雪源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